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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第二部分

財政部 652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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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

 

第二部分(第七~十章)

 

查看第一~六章內容請點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第一部分

 

第七章 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第一節 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報告期末金融工具產生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更好地評價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敞口。相關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

 

  第七十六條 對金融工具產生的各類風險,企業應當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一)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發生的變化;

 

  (二)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程序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及其在本期發生的變化。

 

  第七十七條 對金融工具產生的各類風險,企業應當按類別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期末風險敞口的匯總數據。該數據應當以向內部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披露的信息應當以最相關和可靠的方法為基礎。

 

  (二)按照本準則第七十八條至第九十七條披露的信息。

 

  (三)期末風險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層確定風險集中度的說明和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方、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以及各風險集中度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節 信用風險披露

 

  第七十八條 對于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減值規定的各類金融工具和相關合同權利,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披露。

 

  對于始終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減值損失準備的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租賃應收款,在逾期超過30日后對合同現金流量作出修改的,適用本準則第八十五條(一)的規定。

 

  租賃應收款不適用本準則第八十六條(二)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信用風險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企業應當披露與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實務的相關信息及其與預期信用損失的確認和計量的關系,包括計量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假設和信息;

 

  (二)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預期信用損失金額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預期信用損失金額的變動及其原因;

 

  (三)企業的信用風險敞口,包括重大信用風險集中度;

 

  (四)其他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信用風險對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的信息。

 

  第八十條 信用風險信息已經在其他報告(例如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予以披露并與財務報告交叉索引,且財務報告和其他報告可以同時同條件獲得的,則信用風險信息無需重復列報。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披露的詳細程度、匯總或分解水平以及是否需對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補充說明。

 

  第八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信用風險管理實務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評估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的方法,并披露下列信息:

 

  1.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只具有較低的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及其確定依據(包括適用該情況的金融工具類別);

 

  2. 逾期超過30日,而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未被認定為顯著增加的金融資產及其確定依據。

 

  (二)企業對違約的界定及其原因。

 

  (三)以組合為基礎評估預期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的組合方法。

 

  (四)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的依據。

 

  (五)企業直接減記金融工具的政策,包括沒有合理預期金融資產可以收回的跡象和已經直接減記但仍受執行活動影響的金融資產相關政策的信息。

 

  (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評估合同現金流量修改后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的,企業應當披露其信用風險的評估方法以及下列信息:

 

  1. 對于損失準備相當于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融資產,在發生合同現金流修改時,評估信用風險是否已下降,從而企業可以按照相當于該金融資產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確認計量其損失準備;

 

  2. 對于符合本條(六)1中所述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如何監控后續該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從而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重新計量損失準備。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八章有關金融工具減值所采用的輸入值、假設和估值技術等相關信息,具體包括:

 

  (一)用于確定下列各事項或數據的輸入值、假設和估計技術:

 

  1. 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和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2. 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

 

  3. 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信用減值。

 

  (二)確定預期信用損失時如何考慮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觀經濟信息的使用。

 

  (三)報告期估計技術或重大假設的變更及其原因。

 

  第八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類別編制損失準備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的調節表,分別說明下列項目的變動情況:

 

  (一)按相當于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的損失準備。

 

  (二)按相當于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的下列各項的損失準備:

 

  1. 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但并未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工具;

 

  2.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信用減值但并非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3.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計量減值損失準備的應收賬款、合同資產和租賃應收款。

 

  (三)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的變動。除調節表外,企業還應當披露本期初始確認的該類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未折現的預期信用損失總額。

 

  第八十四條 為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按照本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披露的損失準備變動信息,企業應當對本期發生損失準備變動的金融工具賬面余額顯著變動情況作出說明,這些說明信息應當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應當對按照本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披露損失準備的各項目分別單獨披露,具體可包括下列情況下發生損失準備變動的金融工具賬面余額顯著變動信息:

 

  (一)本期因購買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導致的變動。

 

  (二)未導致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修改所導致的變動。

 

  (三)本期終止確認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減記的金融工具)所導致的變動。

 

  對于當期已直接減記但仍受執行活動影響的金融資產,還應當披露尚未結算的合同金額。

 

  (四)因按照相當于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或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計量損失準備而導致的金融工具賬面余額變動信息。

 

  第八十五條 為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未導致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修改的性質和影響,及其對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的影響,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且修改前損失準備是按相當于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計量的,應當披露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前的攤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現金流量的凈利得或凈損失;

 

  (二)對于之前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了損失準備的金融資產,而當期按照相當于未來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損失準備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余額。

 

  第八十六條 為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源自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的影響,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情況下,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

 

  (二)作為抵押持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的描述,包括:

 

  1. 所持有擔保物的性質和質量的描述;

 

  2. 本期由于信用惡化或企業擔保政策變更,導致擔保物或信用增級的質量發生顯著變化的說明;

 

  3. 由于存在擔保物而未確認損失準備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三)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作抵押的定量信息(例如對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降低信用風險程度的量化信息)。

 

  第八十七條 為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的信用風險敞口并了解其重大信用風險集中度,企業應當按照信用風險等級披露相關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以及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敞口。這些信息應當按照下列各類金融工具分別披露:

 

  (一)按相當于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的金融工具。

 

  (二)按相當于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的下列金融工具:

 

  1. 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并非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2. 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信用減值但并非所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3.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十三條規定計量減值損失準備的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者租賃應收款。

 

  (三)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信用風險等級是指基于金融工具發生違約的風險對信用風險劃分的等級。

 

  第八十八條 對于屬于本準則范圍,但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工具減值規定的各類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情況下,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不再要求披露此項信息。

 

  (二)無論是否適用本條(一)中的披露要求,企業都應當披露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及其對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財務影響。

 

  第八十九條 企業本期通過取得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所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確認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對于不易變現的資產,應當披露處置或擬將其用于日常經營的政策等。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披露

 

  第九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負債按剩余到期期限進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

 

  (一)對于非衍生金融負債(包括財務擔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對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應當將其整體視為非衍生金融負債進行披露。

 

  (二)對于衍生金融負債,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現金流量時間分布的關鍵因素,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當企業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恰當地評估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范圍時,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方式結算的義務時發生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九十一條 企業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按照本準則第九十條的規定披露的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可以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間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額。如分期付款的,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

 

  財務擔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負債,擔保人應當將最大擔保金額列入相關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時間段內。

 

  第九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流動性風險敞口匯總定量信息的確定方法。此類匯總定量信息中的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說明相關事實,并提供有助于評價該風險程度的額外定量信息:

 

  (一)該現金的流出可能顯著早于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時間。

 

  (二)該現金的流出可能與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額存在重大差異。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準則第九十條規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則無需披露上述額外定量信息。

 

第四節 市場風險披露

 

  第九十四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匯率風險可源于以記賬本位幣之外的外幣進行計價的金融工具。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利率風險可源于已確認的計息金融工具和未確認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貸款承諾)。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無論這些變動是由于與單項金融工具或其發行方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還是由于與市場內交易的所有類似金融工具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價格風險可源于商品價格或權益工具價格等的變化。

 

  第九十五條 在對市場風險進行敏感性分析時,應當以整個企業為基礎,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對具有重大匯率風險敞口的每一種貨幣,應當分幣種進行敏感性分析。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以及本期發生的變化和原因。

 

  第九十六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金融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金融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該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關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九十七條 按照本準則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六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的(例如期末的風險敞口不能反映當期的風險狀況),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第八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第九十八條 企業應當就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以及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按本準則要求單獨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

 

  第九十九條 企業對于金融資產轉移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未整體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的關系,評價企業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性質和相關風險。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所披露信息不能滿足本條前款要求的,應當披露其他補充信息。

 

  第一百條 本章所述的繼續涉入,是指企業保留了已轉移金融資產中內在的合同權利或義務,或者取得了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合同權利或義務。轉出方與轉入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與第三方單獨簽訂的與轉讓相關的協議,都有可能形成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如果企業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未來業績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擔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任何未來支付義務,則不形成繼續涉入。下列情形不形成繼續涉入:

 

  (一)與轉移的真實性以及合理、誠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則有關的常規聲明和保證,這些聲明和保證可能因法律行為導致轉移無效。

 

  (二)以公允價值回購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遠期、期權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的安排,且這類安排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六條(二)中的三個條件。

 

  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已轉移但未整體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關系的性質,包括因轉移引起的對企業使用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限制;

 

  (四)在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相關負債的交易對手方僅對已轉移金融資產有追索權的情況下,應當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凈頭寸,即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五)繼續確認已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六)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轉移前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的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一百零二條 對于已整體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至少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繼續涉入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以及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應的項目。

 

  (二)因繼續涉入導致企業發生損失的最大風險敞口及確定方法。

 

  (三)應當或可能回購已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需要支付的未折現現金流量(如期權協議中的行權價格)或其他應向轉入方支付的款項,以及對這些現金流量或款項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為一個區間,應當以企業必須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為依據歸入相應的時間段。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分別反映企業應當支付的現金流量(如遠期合同)、企業可能支付的現金流量(如簽出看跌期權)以及企業可選擇支付的現金流量(如購入看漲期權)。在現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額應當基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披露。

 

  (四)對本條(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釋性說明,包括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繼續涉入的性質和目的,以及企業所面臨風險的描述等。其中,對企業所面臨風險的描述包括下列各項:

 

  1.企業對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風險進行管理的方法;

 

  2.企業是否應先于其他方承擔有關損失,以及先于本企業承擔損失的其他方應承擔損失的順序及金額;

 

  3.企業向已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支持或回購該金融資產的義務的觸發條件。

 

  (五)金融資產轉移日確認的利得或損失,以及因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當期和累計確認的收益或費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六)終止確認產生的收款總額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轉移金額在臨近報告期末發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最大轉移活動發生的時間段、該段期間所確認的金額(如相關利得或損失)和收款總額。

 

  企業在披露本條所規定的信息時,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面臨的風險敞口類型分類匯總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類別(如附擔?;蚩礉q期權繼續涉入方式)或轉讓類型(如應收賬款保理、證券化和融券)分類匯總披露。企業對某項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存在多種繼續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類匯總披露。

 

  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一百條的規定確定是否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時,應當以自身財務報告為基礎進行考慮。

 

第九章 銜接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自本準則施行日起,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列報金融工具相關信息。企業比較財務報表列報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調整。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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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代理記賬 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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